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之比较
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两者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在借款合同中,虽然移转的是货币的占有,但是由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质,移转货币的占有就是移转了货币的所有权。而且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存着货币交付这一过程。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外汇也可以成为买卖的标的。因此,这两种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 第一,主体不同。
- 买卖合同对主体并没有一般性的限制,无论是自然人还是企业,都可以依法从事买卖活动。
- 在借款合同中,其主体一般具有特殊性。因为金融机构借款是借款合同的典型形态,所以,法律通常会对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金融机构作出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此外,尽管借款也可在自然人之间发生,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只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借贷,企业间相互拆借的行为是无效的。
- 第二,标的物不同。
-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要是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则是货币。
-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分期偿还或在贷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全部借款。
- 第三,是否存在利息的约定不同。
-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须交付标的物并移转物的所有权,而由买受人支付价款。一般而言,即使买受人提前交付价款,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价款,出卖人也不应向其支付利息[1],所以,买卖合同中不存在有关利息的约定。
- 在借款合同中,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另一方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 第四,是否存在瑕疵担保责任不同。
-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以确保其所出卖的物在品质和数量上符合合同的要求,在权利上是清洁的、无瑕疵的。
- 在借款合同中,由于货币是高度流通物,货币所有权随占有的移转而发生移转,即便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金钱往来的纠纷,但其一旦将货币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即取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一般而言,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并不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
- 第五,债务人的义务不同。
-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主要义务是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借款人返还借款是要归还贷款人所提供的借款,而买受人支付价款则是支付买卖标的物的对价。
参考文献
- ↑ 《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4.6—1:10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