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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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人起诉,法院就不会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行为是一审普通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方式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2. 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 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起诉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书写,内容如有欠缺的,受诉法院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

受理条件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人,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二,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即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请求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例如财产代管人等)。直接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与被起诉的案件具有这种利益关系,才有起诉的资格,法院的判决才会对其产生拘束力。

(二)有明确的被告。

此条件中也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被告应当具备当事人能力;二是被告应当是明确的。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被诉的相对方当事人,以便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被告不明确,法院就无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对方,诉讼就无法进行。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起诉状中所记载的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视为被告是明确的。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向法院明确救济的方式及审判保护的范围。因此,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法院以什么形式、保护何种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什么义务。没有诉讼请求,法院的审判便失去了对象,原告起诉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这个条件涉及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管辖两个问题。首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范围;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这也是受诉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

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院都不能受理,第一审普通程序也无法启动。

不予受理情形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 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应于受理的情形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 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如果被告一方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3. 判决不准离婚、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4.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件处理。
  5.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起诉的处理

先行调解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法院如果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先行调解属于立案调解,这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法院实施先行调解时应当注意,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审查与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指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而决定予以立案审理的行为。一般来讲,原告的起诉行为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还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并立案登记以后,诉讼程序才真正发生。因此,一审普通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当事人的起诉行为与法院的立案登记行为的结合为要件。

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形式审查。法院应当审查起诉状有无遗漏或错误,若存在,应当通知当事人予以补充;发现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词的,法院应当说服当事人修改;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其次是对起诉条件的审查。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第124条的规定,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其规定的,则予以登记立案。

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

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后,就意味着第一审程序的开始,并由此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受诉法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审判权。受诉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就依法取得了对本案的审判权,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 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性管辖权由此形成。原告的起诉被法院受理以后,其他法院对该案不得行使管辖权,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对同一对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 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取得了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争议双方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就加以确定,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4. 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成立后,诉讼时效即告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