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实际违约之一种,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迟延履行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
特征
迟延履行不同于拒绝履行。因为在迟延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并且愿意履行,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而在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违约当事人不仅没有作出履行,还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可见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的违约。当然,在迟延以后,违约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也可转化为拒绝履行。
认定
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关键问题是确定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履行。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则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履行期限。凡是违反履行期限规定的履行,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构成履行迟延。
法律后果
违约金与损失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迟延履行的情况复杂,并非各种迟延履行都使债权人订约目的落空,如果迟延未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非违约方就不必要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二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在这两种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