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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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重刑轻民,民法文化极不发达的原因有二:

一是长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个体农民经济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农业与手工业的简单结合,几乎不存在商品交换。历代统治者又都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本,奉行“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没有商品经济适宜成长的环境,自然也不需要利用反映商品经济的民法来调整社会关系。

二是长期的封建统治,皇权至上,统治者势必以严刑峻法来镇压人民,维护其统治,即使调整经济关系,也必然采取上令下行的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