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证据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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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类型

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的是间接证据,常见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

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断。因此,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诉讼证明中往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先导,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手段。而且,间接证据还往往能够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甚至在某些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可以只根据充分、确实的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根据诉讼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 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保该间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
  2.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 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
  4. 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定无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对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情况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作了规定。该规定要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 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此外,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