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
(重定向自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亦称“明显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乃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法律依据
在进行理论探讨和总结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该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这一条款被认为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条款表明:
-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件情况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
- 法院在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时,该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是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否则,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当而无法判断时,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 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结果一经确定,即可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依据。
适用
在理解和适用上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