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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分類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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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分類說''',是目前[[大陸法系國家]]關於[[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主流學說。 == 內容 == 法律要件分類說中最具影響力者為規範說理論,由德國學者[[羅森伯格]]所提出,其舉證責任分配理論建立在純粹的實體法規結構的分析之上,主張從法律規範相互之間的關係中去發現分配的原則。他按照法條的措辭、構造以及適用順序將全部法律規範分為兩大類: # 一是發生一定權利的“權利法律規範”,此即基本規範,又稱為請求權規範。 # 另一類為對立規範,此類法律規範可再分為三種,即權利妨害規範、權利消滅規範、權利受制規範。 ## 凡於權利發生時,妨害權利的發生效果的規範為權利妨害規範; ## 消滅既存權利的規範為權利消滅規範; ## 權利發生後,權利人欲行使權利之際,遏制或排除權利使之不能實現者,為權利受制規範。 在此分類基礎上,羅森伯格認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是: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舉證,否認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權利消滅法律要件或權利受制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實舉證。誰主張相應的事實,誰就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在該事實真偽不明時,沒有能夠證明這一事實的一方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主張的權利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其後果就是主張的權利不能成立,通常是敗訴。主張上述事實的當事人就應當對其相應的事實加以證明,這就是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只有在這個意義上,“誰主張,誰舉證”才能成為一個正確的命題。 == 影響 == 羅森伯格的理論後來成為德、日兩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影響最大、長期居支配地位的學說。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亦多數以法律要件學說為通說。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律要件分類說又受到了一些應用於損害賠償訴訟的諸如“危險領域說”“損害歸屬說”“蓋然性說” 等新學說的挑戰。 近年來,通過學界對於羅森貝克、漢斯•普維庭、[[三月章]]等德日法學名家學說的引介,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頒佈施行,該說逐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者所熟識,並且已經被有意識地運用於民事案件的裁決。可以說,法律要件分類說目前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學術界的通說。前述《證據規定》在證明責任分配方面正是借鑒了這一理論,將這一理論作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同時也考慮了具體某些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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