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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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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依余延滿教授之觀點,係指某一[[自然人]]先後或同時成立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只規定“禁止重婚”(第3條),然對何謂重婚未作界定,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一個漏洞。 == 同時婚 == 臺灣地區民法儘管對[[無效婚姻]]採取當然無效制,但在修改親屬法時增設“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認[[同時婚]]亦屬於重婚。 == 無效婚姻可否構成重婚 == [[無效婚姻]]是否亦可作為重婚的構成要件,或者說重婚中的婚姻是否亦包括無效婚姻? === 台灣地區學者觀點 ===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大多對此持否定態度。如[[史尚寬]]先生認為:已有有效婚姻的成立而再行結婚者,謂之重婚。前婚無效者,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為自始無效,後婚自不構成重婚。一男同時與兩女結婚時,如以之為無效,則不發生重婚問題;如以之為有效,則兩婚姻均為重婚;戴炎輝、戴東雄兩先生亦認為:前婚無效者,則後婚不為重婚,固不待言。 === 大陸學者觀點 === 大陸學者對此認識不一。 * 一種認為前婚必須是合法婚姻,後婚才能構成重婚。如楊大文先生認為:“在重婚關係中,一方或雙方的合法婚姻並未基於法定原因而終止。正因為合法婚姻的存在,故對發生於後的違法結合應以重婚論處”。“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行結婚,否則便構成重婚,須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對重婚進行處罰,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屬於不能成立的違法婚姻就不應當予以保護,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麼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這樣就會產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 *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無論前婚是合法婚姻還是違法婚姻,均構成重婚。其依據是:違法婚姻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無效婚,但客觀上這一婚姻關係是存在的。如果在違法婚姻消除前當事人又與他人結婚,勢必給社會和群眾帶來不良的影響。 在大陸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持第一種觀點。如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 何謂“有配偶的人”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應理解為是指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對未經依法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稱之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經登記結婚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記結婚,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樣構成重婚罪。對於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 對於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事實婚姻的,之所以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不允許行為人以事實婚姻去肆意破壞依法登記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護事實婚姻,但必須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不受非法侵害。 民事案件中對事實婚姻不再承認,是因為事實婚姻雙方應當知道結婚應依法登記而故意不予登記,由此引起的不利於己的後果,當事人雙方應當分別承擔。同理,事實婚姻的一方因對方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於當初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於己的後果。 === 余延滿教授觀點 === 余延滿教授認為,已成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對構成重婚沒有影響,重婚的婚姻亦包括無效婚姻;但上述認識顯然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婚姻成立]]與婚姻的有效這兩個既有聯繫又有質的區別的概念。婚姻無效是以婚姻已成立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無效可言。無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護,只是指其不能產生法定的夫妻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說其不能產生任何法律後果。那種認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麼實際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時又承認了違法婚姻的效力”的觀點,顯然是在混淆視聽; 第二、它將[[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混為一談。重婚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只是一種民事法律後果。在民法上構成重婚的,並不一定就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認為前婚是無效婚姻亦可構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著作為合法婚姻的後婚當事人構成重婚罪。 第三、它將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規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則,並禁止重婚,絕對不僅僅是因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關係,而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對於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的觀點,其道理何在呢?難道僅僅是因為源於當初未依法履待結婚登記手續,因此理應承擔這一不利於己的後果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姻的,難道僅僅是對合法婚姻或當事人利益的侵害嗎?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則難道僅僅是為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如果某男或某女採用欺騙手段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後或同時形成了事實婚姻關係,難道可以不追究該男或該女的重婚罪嗎? 第四、它本身亦自相矛盾。認為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人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構成重婚;有違法婚姻關係的人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構成重婚。這不有點“成者為寇,敗者為王”之嫌嗎?或者說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意。如果認為重婚的婚姻不包括無效婚姻,則絕無重婚可言。此外,即使是進行了結婚登記的婚姻,並不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違反了婚姻的有效要件,其亦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 == 參見 == * [[事實重婚]] * [[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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