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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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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係指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原無[[同居]]關係這一概念,《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非法同居的解釋在制訂後,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地受到各界的質疑。因為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認識:處於[[婚姻]]關係之外的同居關係,還可以再具體細分為兩大類:即合法的同居關係和非法的同居關係。好像法院予以解除的,只是那種非法的同居關係,而對於合法的同居關係還是應該予以保護的。可是,又有哪種同居關係是法律明文規定了其合法性的呢?就法理而言,法無明文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即為合法行為。非法,應當是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法律並沒有禁止無婚姻關係者同居的規定,既然法無明文規定,又何來非法呢?法律沒有規定同居關係的合法性,但這也並不能反向推出同居關係就是非法的結論,所以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後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非法”二字刪除,只稱為“同居關係”,然而該解釋中卻仍未對同居關係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 == 參見 == * [[同居]] * [[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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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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