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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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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係指[[用人單位]]與特定的勞動者之間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 == 約定方式 == 一般表現為簽訂獨立的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者[[保密合同]]中約定。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經濟補償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經濟補償的標準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適用對象 == 競業限制之適用,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下三類人員: # 高級管理人員; # 高級技術人員; #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應該對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勞動者按月給予經濟補償。 == 期限 == 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 參見 == * [[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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