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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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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者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 == 認定 == 走私對象僅限於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允許交易的境外購買珍貴動物製品後攜帶入境的,以及為留作紀念或作為禮品而攜帶珍貴動物製品入境,數量較小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 === 責任形式 ===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 == 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之規定,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處罰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释〔2014〕10号)第9條。 === 並罰 === 將珍貴野生動物走私入境後又殺害的,應將本罪和[[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實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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