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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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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uses | subject = 詐騙罪的量刑 | about = 詐騙罪的更多信息 | see = 詐騙罪 }} == 起刑點 == 量刑起點,應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 === 法定刑 === <onlyinclude>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千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 class="wikitable" style="text-align: center;margin: 1em auto;" |+[[詐騙罪]]法定刑 |- !colspan="2" |數額 !法定刑幅度 !附加刑 |- |較大 |3千元至一萬元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單處罰金 |- |巨大 |3萬元至10萬元以上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 |特別巨大 |50萬元以上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 </onlyinclude> === 起刑點 ===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 基準刑 == 基準刑,應根據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基本犯罪構成事實以外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就此,2017年廣東省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廣東省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作如下規定: 一、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 一般詐騙,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5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10000 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屬於電信網絡詐騙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 一般詐騙,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40000 元,二類地區每增加45000 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屬於電信網絡詐騙的,每增加50000 元,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 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超過數額不足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 超過數額已滿50萬元不足250萬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超過數額250萬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量刑的,詐騙數額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不再用以增加刑罰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 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 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 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詐騙的; # 多次詐騙的;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 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 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 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 曾因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構成累犯除外)或者年內曾因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 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 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詐騙近親屬的財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四、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 宣告刑 == 宣告刑,應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 === 酌定量刑情節 ===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 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 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 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 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 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之情節 ===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 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 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 被害人諒解的; # 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 未遂情節 ===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張明楷教授不贊成這種做法。因為詐騙罪中的數額巨大與特別巨大以及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都不是加重的構成要件,只是量刑規則。客觀上沒有達到數額巨大與情節嚴重的,就不得適用數額巨大與情節嚴重的法定刑。換言之,只能按照[[既遂]]的數額選擇法定刑,[[未遂]]事實作為量刑情節對待。 == 法律法規 == * [http://lexsinarum.com/wiki/%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3%80%81%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A3%80%E5%AF%9F%E9%99%A2%E5%85%B3%E4%BA%8E%E5%8A%9E%E7%90%86%E8%AF%88%E9%AA%97%E5%88%91%E4%BA%8B%E6%A1%88%E4%BB%B6%E5%85%B7%E4%BD%93%E5%BA%94%E7%94%A8%E6%B3%95%E5%BE%8B%E8%8B%A5%E5%B9%B2%E9%97%AE%E9%A2%98%E7%9A%84%E8%A7%A3%E9%87%8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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