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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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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債務人的財産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憑藉有效的[[執行根據]]加入到已經開始的執行過程中,使各個債權能够公平受償的制度。 == 適用條件 == 參與分配適用的條件包括: # 被執行人的財産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 # 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 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起訴後尚未獲得生效判决的債權人不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但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 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 # 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産清償完畢之前。 == 申請參與分配 ==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參與分配制度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應當是對債務人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法院。 == 分配方案 == 參與分配開始後,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産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 異議及其處理 ==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异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异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异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异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异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异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异議人。 异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爲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异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 提存 ==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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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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