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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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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係指由[[民法典]]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包括[[商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但是,當採用民商合一,並不排除對一些特殊的商事問題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制定商事法規。 == 歷史 == 資本主義確立後,中世紀出現的民事關係和商事關係的區別逐漸消除。基於民法與商法都是[[私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的性質基本上是相同的,於是有關民法和商法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相互消融的傾向。一些國家就採取了民商合一立法體例。 最早採用民商合一的[[法典]]是[[1881年]]的[[瑞士債法]],其中既有商事規範,又有民事規範,其後[[1907年]]通過的瑞士民法典就將以前的債法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20世紀以來,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採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有的原來實行[[民商分立]]的國家,也有改採民商合一的,如意大利[[1942年]]修訂的民法典就取代了原來的民法典和[[商法典]]。 == 參見 == * [[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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