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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lude:行政法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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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 一、主體地位 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其主體具有不可替代的屬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總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的授權性組織]]([[行政主體]]),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對象(行政相對人)。民法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 二、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大多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也多為等價有償的。而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總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一方的意志,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 三、權利的處分 為保證國家行政權的實現,行政主體享有的[[權力]]不能處分,行政相對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是否可以處分(如放棄、轉讓等)還需依法律的規定,受法律的限制。而民事主體對於自己的權利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 四、調整社會關係的方法 民法的調整方法通常都帶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點,一旦發生民事爭議,對糾紛的處理是請求有管轄權的第三方解決。而行政法律關係帶有國家意志、隸屬、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也是命令、服從。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特權]]。對行政主體的決定有異議時,應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對人不能自行否認其效力。相對人有義務應行政主體的要求協助其實施其行政權。為保證行政法律關係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性措施,行政相對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即使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擁有[[先行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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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lude:行政法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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