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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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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乃「[[民商合一]]」之對稱,係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用專門的商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制度或立法體例。其特點是分別制定民法典與商法典,[[民事關係]]由民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由商法典調整。 [[民法]]源自[[羅馬法]],[[商法]]源自中世紀的[[商人法]]。後者是由歐洲最初的[[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它調整商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交易的目的在於營利,因而通行著一種的規則,逐漸被商界承認而形成一種[[法律規範]],由於這種易於統一性,在西方國家往往在民法典編撰之前就已經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國家在編撰民法典時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項,而對商事的調整專門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 法國於[[1804年]]頒布《[[法國民法典]]》,於1807年頒布《[[法國商法典]]》,為確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採用這一制度還有德國、日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陸法系國家]]。 == 參見 == *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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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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