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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休假}}'''產假''',係指職業婦女在分娩或流產期間,依法享有的法定帶薪假期。是所有生育女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 依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產假工資 == 單位依法繳納[[生育保險]]後,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支付。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但由於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新的規定,生育津貼是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全部職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發的,因此就出現了女職工所領生育津貼和其本人產前工資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前工資標準的,企業是否有義務按照本人工資標準予以補足?目前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各地基本都出臺了地方性規定,總的來說,普遍要求企業在上述情況下應按女職工本人產前工資標準予以補足。 ; 流產假工資 [[流產假]]的工資待遇標準,與上述產假工資待遇標準是完全一致的,員工按照應休流產假的天數領取生育津貼或由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 ; 產前假工資 [[產前假]]屬於地方性的規定,因此,應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支付相應待遇。如上海、江蘇等規定了產前假的地區,同時規定了產前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80%支付,並且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 產假期間回單位上班,能否領取雙倍工資? 實踐中,《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於晚育獎勵假期間內回單位上班的情形有明確規定,即職工不休晚育獎勵假的,按照女方1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一般來說,女職工產假期間內回單位上班的,首先,用人單位應支付其正常上班的工資,同時,對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可以領取全部應休產假期的生育津貼;對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還應參照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其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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