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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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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english = Supervisory Commission | hanja = | korean = | kana = かんさついいんかい | kanji = 監察委員会 | vietnamese = | chu_nom = | german = | latin = | french = }}[[監察委員會]],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3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專司國家監察職能,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法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監察權。 監察委員會是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新增加的國家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5條內容,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人員組成、任期、組織體系、領導體制和職權等作出規定,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憲法依據。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了更為詳細具體的制度。 == 職能 == 監察委員會行使國家監察職能,依照法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組成和任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依據憲法,監察法對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作出具體規定。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相同,即[[5年]]。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大選舉,副主任、委員由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大相同,即5年。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領導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第126條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據此,監察委員會既要對同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又要對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國家權力機關與監察委員會的關係,主要體現在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罷免或者任免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以及進行各種形式的監督。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要對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各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管轄本轄區內監察事項。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的管轄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同時,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監察機關認為所管轄的監察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監察機關管轄。 ==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7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行使調查權限,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無權干涉。同時,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監察權行使的基本行為準則之一,是調整監察委員會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關係的基本要求。 ; (一)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是前提。 監察委員會成立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 (二)各機關間的互相配合是各機關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在辦理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程序上,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監察委員會享有監督調查處置權限,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法院審判。 ; (三)各機關間的互相制約是監督原則的體現,也是監督權依法行使的制度保障。 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檢察院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監察委員會所作結論,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可以退回補充調查,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要求複議。 ==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和自我監督。 ===國家權利機關的監督=== 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執法檢查。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社會監督=== 監察委員會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自我監督=== 監察委員會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法律賦予了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向內設監督機構的申訴權,這是對監察委員會進行監督的重要方式。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處理,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 == 參見 == * [[監察法規]] ==外部連結== * [http://www.ccdi.gov.cn/ 中央紀委國家建委網站] * 維基百科條目:[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5%AE%B6%E7%9B%91%E5%AF%9F%E5%A7%94%E5%91%98%E4%BC%9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 英文維基百科條目:[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Supervisory_Commission Nation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Category: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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