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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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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english = | hanja = | korean = | kana = | kanji = | vietnamese = | chu_nom = | german = | latin = Arrha poenitentialis | french = }}'''解約定金''',謂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所交付之[[定金]]。 授與人得拋棄其定金,而[[解除契約]]。收受者得加倍(Alterum tantum)償還而解除契約。解除權亦稱反悔權(Reurecht),在羅馬法,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不當然有解除權保留之效力。普、奧、德、瑞、蘇俄、亦以當事人有特別訂定時,定金始有解除權保留之效力(普國法第一部第五章二一○條以下,奧民九○九條,德民三三六條二項,瑞債一五八條三項,蘇民一四三條三項)。惟法、日民法規定解約定金,以解約定金為定金之通常性質(法民一五九○條日民五五七條),解約定金亦通常兼有證約定金之目的。 《擔保法解釋》第117條規定:「定金交付後,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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