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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分得遺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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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産的權利。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爲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關係。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 == 主體 == 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産的權利: # 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即使其爲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産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也仍享有遺産取得權。 == 性質 == 這種遺産取得權,不是[[繼承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 救濟 == 當這種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産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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