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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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係 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 處罰 ==
== 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處罰金。
== 案例 ==
2017年3月1日,東莞人鄧杰威因涉嫌與江志峰通過互聯網銷售“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銷售金額34157.57元,非法牟利約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羈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鄧杰威提起公訴。2017年3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鄧杰威出售的“飛越SS”、“影梭雲”VPN翻墻軟件「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判處鄧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17年9月11日 (一) 05:56的版本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系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幷处罚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东莞人邓杰威因涉嫌与江志峰通过互联网销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销售金额34157.57元,非法牟利约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杰威提起公诉。2017年3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杰威出售的“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判处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