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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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 認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规定:
<blockquote>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blockquote>


== 處罰 ==
== 處罰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處罰金。


== 案例 ==
== 案例 ==

2017年9月12日 (二) 04:49的版本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系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幷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东莞人邓杰威因涉嫌与江志峰通过互联网销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销售金额34157.57元,非法牟利约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杰威提起公诉[1]。2017年3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杰威出售的“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判处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