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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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乃由政府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仲裁庭仲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 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 聘任、解聘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