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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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 * 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 ||
* [[宣告失蹤]]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依《民法通則》第20條之規定,該法定期間是從下落不明之日起算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 * [[宣告失蹤]]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依《民法通則》第20條之規定,該法定期間是從下落不明之日起算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 ||
* 依法有[[酌情分得遺產權|權]]酌情分得遺產者,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産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後2年內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