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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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係一種保障實體正當性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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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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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有[[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之分:
<onlyinclude> 執行異議之訴有[[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之分:
*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
*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
* 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 案外人異議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是指執行法院認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之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訴請執行法院判決許可執行該特定標的物的訴訟。
* 申請執行人許可執行之訴,是指執行法院認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之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訴請執行法院判決許可執行該特定標的物的訴訟。


 此外,《執行解釋》第25、26條還規定了[[參與分配異議之訴]]。
 此外,《執行解釋》第25、26條還規定了[[參與分配異議之訴]]。</onlyinclude>


== 與類似概念之區別 ==
== 與類似概念之區別 ==

2018年6月24日 (日) 09:21的最新版本

执行异议之诉,系一种保障实体正当性的救济方法。

分类

执行异议之诉有债务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之分:

  •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
  • 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 申请执行人许可执行之诉,是指执行法院认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异议后,申请执行人诉请执行法院判决许可执行该特定标的物的诉讼。

此外,《执行解释》第25、26条还规定了参与分配异议之诉

与类似概念之区别

与审判监督管理程序之区别

不能将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混为一谈。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而再次审理予以纠错的程序,执行程序中如果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不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方法。两者的目的、作用、内容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混淆。

与执行异议之诉之区别

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是两种不同的执行救济方法,二者区别如下:

  1. 当事人不同:执行异议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之诉由债务人或案外第三人提出。
  2. 管辖法院不同: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异议之诉由民事法院(即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 异议目的不同:执行异议系对执行程序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异议之诉则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
  4. 异议原因不同:执行异议的原因在于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方法不服,认为执行程序违法等;异议之诉的原因在于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或就特定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5. 裁判程序不同:执行异议原则上不经言词辩论,以裁定形式作出;异议之诉为正常的民事审判程序,经过言词辩论程序以判决形式作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