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執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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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執行''' ,是指 有[[ 執行 管轄|管轄權]] 的法院 遇到特殊情况 依法將應由本 法院執行的 案件送交有關 的法 院代爲 執行。
<onlyinclude>[[ 委託執行]] ,是指 受理 執行 案件 的法院 對於債務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案件 委託當地 法院 代為 執行的 一種活動,是法院之間的一種重要 互助制度。《民訴法》第229條、《 執行 規定》第111條至第123條對此作了規定 </onlyinclude>


== 協助 執行 ==
  在委託 執行 中,被委託代為執行的當地法院是受託法院;受理執行案件並將該案委託給當地法院代為執行的人民法院是委託法院。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被執行人或 被執行的財 在外地的, 負責 執行 的法院可以 委託當地法院 代爲 執行, 可以 直接到當地 執行。 直接到當地 執行的, 負責 執行的法院 要求當 地法院 協助 執行, 當地 法院 根據要求協助配合進行查詢、[[ 凍結]] [[ 查封]]、調查或者[[送達]] 法律文書等事項,這並不屬於委託 執行 的範疇
== 適用 ==
 
委託執行應符合下列條件:
#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 產全部或部分 在外地
# 受託法院是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
 
=== 禁止委託 ===
 
委託法院明知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應及時依法裁定[[中止 執行]]或[[終結執行]],不得 委託當地法院執行
# 被執行人無確切住所或長期下落不明 又無財產 供執行的;
# 有關法院已經受理 執行 人為債務人的破產案件或已經[[宣告破產]]的
 
=== 可不委託 執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可不委託 執行
# 被執行人在不同轄區內有財產,且任何一個地方的財產都不足以單獨清償債務
# 分佈在不同 法院 轄區的多個被執行人對清償債務的承擔有一定關聯的;
# 需要裁定變更或追加本轄區 外的被執行人的;
# 案件審理中已對外地的財產進行保全,異 執行更為方便的;
# 因其他特殊情況不便委託執行,經高級人民 法院 批准的。
 
=== 委託對象 ===
 
委託 行原則上在同級法院之間進 行, 不應隨意提高或降低受託法院的級別,但受託 法院 同意的除外。被執行人是軍隊企業的,可委託其 地的[[ 軍事法院]] 執行;執行標的物為船舶的,可委託[[ 海事法院]]執行。 


== 委託手續 ==
== 委託手續 ==
委託外地法院代爲執行的,委託法院應當發出委託函件。委託函件應當提出明確的執行要求,並附有生效的法律文書。


 受委託法院 在接 到委託函後,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 料不全, 可以 要求委託法院補辦。委託法院應當在[[30]]日內完成補辦事項,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委託法院既不補辦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爲撤回委託,受托法院可以經過所在轄區高級法院審批後,將委託材料退回委託法院。
委託法院對於需要委託執行的案件,應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妥委託執行手續;超過此期限委託的,須經受託法院同意。
 
委託法院應向受託法院出具書面委託函,並附送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立案審批表複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執行規定》第114條)。
 
 受委託 法院 到委託函後, 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應及時將指定的承辦人、聯繫電話、地址等告知委託法院。受託法院 如發現委託執行的手續、 料不全, 應及時 要求委託法院補辦。 但不得據此拒絕接受委託。
 
委託法院應當在[[30]]日內完成補辦事項,在上述期限內未完成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委託法院既不補辦又不說明原因的,視爲撤回委託,受托法院可以經過所在轄區高級法院審批後,將委託材料退回委託法院
 
依《民訴法》的規定,委託執行的案件在司法統計上仍然系委託法院的案件,故委託法院應本著支持、協助受託法院執行的原則,定期與受託法院聯繫、催辦,及時解答受託法院提出的問題。
 
== 受託法院之權限 ==
 
委託執行後,案件的執行實施權轉移給受託法院,未經受託法院同意,委託法院不得再自行執行已委託執行的案件。受託法院有權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和對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具體包括以下權力:
# 直接執行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即使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也可直接執行財產。
# 處理異議權。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的情況,以及案外人對非屬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標的物提出的異議,受託法院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並及時通知委託法院。
# 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權力。
 
受託法院認為委託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如採取執行措施可能造成[[執行迴轉]]困難或無法執行迴轉的,應當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必要時將保全款項劃到法院賬戶,然後函請委託法院審查。受託法院按照委託法院的審查結果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
 
受託法院認為執行案件需要中止或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及時函告委託法院,由委託法院作出裁定。受託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執行|中止]]或[[終結執行]]


受委託的法院收到委託函後,應當在[[7]]日內予以[[立案]],並以及時告知委託法院。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複委託法院。
== 逾期未執結之救濟 ==
== 逾期未執結之救濟 ==


 受托法院在6個月內未能將受托案件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上一級法院應當立案審查,發現受托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應當限期執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
 受托法院在6個月內未能將受托案件執結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上一級法院應當立案審查,發現受托法院無正當理由不予執行的,應當限期執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級執行或者指定執行。
== 參見 ==


* [[ 委託 送達]]
== 執行完畢 ==
 
執行完畢後,受託法院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 委託 法院。

2018年6月24日 (日) 15:09的最新版本

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债务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是法院之间的一种重要的司法互助制度。《民诉法》第229条、《执行规定》第111条至第123条对此作了规定。

在委托执行中,被委托代为执行的当地法院是受托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并将该案委托给当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是委托法院。

适用

委托执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在外地。
  2. 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禁止委托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 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或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 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已经宣告破产的。

可不委托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委托执行:

  1. 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任何一个地方的财产都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的;
  2. 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的多个被执行人对清偿债务的承担有一定关联的;
  3. 需要裁定变更或追加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的;
  4. 案件审理中已对外地的财产进行保全,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的;
  5. 因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委托执行,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

委托对象

委托执行原则上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不应随意提高或降低受托法院的级别,但受托法院同意的除外。被执行人是军队企业的,可委托其当地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为船舶的,可委托海事法院执行。

委托手续

委托法院对于需要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超过此期限委托的,须经受托法院同意。

委托法院应向受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规定》第114条)。

受委托的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应及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资料不全,应及时要求委托法院补办。但不得据此拒绝接受委托。

委托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委托,受托法院可以经过所在辖区高级法院审批后,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依《民诉法》的规定,委托执行的案件在司法统计上仍然系委托法院的案件,故委托法院应本着支持、协助受托法院执行的原则,定期与受托法院联系、催办,及时解答受托法院提出的问题。

受托法院之权限

委托执行后,案件的执行实施权转移给受托法院,未经受托法院同意,委托法院不得再自行执行已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权力:

  1. 直接执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可直接执行财产。
  2. 处理异议权。对执行担保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3.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权力。

受托法院认为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如采取执行措施可能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应当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函请委托法院审查。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停止执行。

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逾期未执结之救济

受托法院在6个月内未能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上一级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后,受托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覆委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