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強制管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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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管理人在強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對財產進行管理及收益。 | <onlyinclude>管理人在強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對財產進行管理及收益。 | ||
* 管理,是在不改變財產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實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為; | * 管理,是在不改變財產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實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為; | ||
* 收益,是收取財產的[[孳息]](含[[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 * 收益,是收取財產的[[孳息]](含[[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onlyinclude> | ||
== 選定 == | == 選定 == | ||
<onlyinclude> 根據《適用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管理人僅限於申請執行人。但在司法實踐中,若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更具管理的專業水準或技能,執行法院也可先任命其作為管理人。</onlyinclude> | |||
== 監督與撤換 == | == 監督與撤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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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管理]] | * [[強制管理]] | ||
[[Category: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