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強制管理):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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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include>管理人在強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對財產進行管理及收益。
<onlyinclude>管理人在強制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對財產進行管理及收益。
* 管理,是在不改變財產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實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為;
* 管理,是在不改變財產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實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為;
* 收益,是收取財產的[[孳息]](含[[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onlyinclude>
* 收益,是收取財產的[[孳息]](含[[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onlyinclude>


== 選定 ==
== 選定 ==


根據《適用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管理人僅限於申請執行人。但在司法實踐中,若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更具管理的專業水準或技能,執行法院也可先任命其作為管理人。
<onlyinclude> 根據《適用意見》第302條的規定,管理人僅限於申請執行人。但在司法實踐中,若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更具管理的專業水準或技能,執行法院也可先任命其作為管理人。</onlyinclude>


== 監督與撤換 ==
== 監督與撤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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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管理]]
* [[強制管理]]
[[Category:管理人]]

2018年6月26日 (二) 13:52的最新版本

强制管理中,管理人是指受执行法院委托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管理、收益,使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得以受清偿的人。

职责

管理人在强制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对财产进行管理及收益。

  • 管理,是在不改变财产性质的前提下,对财产实施的保存、利用或改良等行为;
  • 收益,是收取财产的孳息(含天然孳息法定孳息)。

选定

根据《适用意见》第302条的规定,管理人仅限于申请执行人。但在司法实践中,若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更具管理的专业水准或技能,执行法院也可先任命其作为管理人。

监督与撤换

执行法院在强制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对管理人的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如管理人管理方法不适当或不能胜任管理事务的,执行法院可以撤换管理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