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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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綜合計算工 作 時 間]] , 簡稱'''綜合計算工時''',亦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係 一種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而採用的 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 而採用的 以 周、月、季、年等 為週期,集中安排 並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 雖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 |||
== 適用 == | == 適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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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 # 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 ||
# 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 # 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 ||
# 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 # 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的職工,如亦工亦農,或由於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鄉鎮企業 的職工。 | ||
== 實行 == |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 | 用人單位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審批辦法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相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從部分 企業 生產實際出發 , 允許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和 勞動 者的合 法 權益,因此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不宜再要求企業實行符合標準工時工作制 的規定 。但是 , 在審批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過程中應要求企業做到以下兩點:第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及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採取何種工作方式,一定要 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第二 , 對於第三級及其以上 體 力勞動強度 的工作 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 工作時間 不得超過11小時 , 而且每週至少 休 息1天 。 | ||
== | == 延長工作時間的認定 == |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 不 應超過總法 定 標準工作 時 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 工 作 時 間]] ,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 |
2019年8月6日 (二) 00:51的最新版本
工时 | 标准工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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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 | 不定时工时 | |
综合计算工时 | ||
计件工时 | ||
非全日制工时 | ||
缩短工时 | ||
延长工时 |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简称综合计算工时,亦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系一种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而采用的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而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虽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
-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实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履行审批手续,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第二,对于第三级及其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