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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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辭職]],即'''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係指勞動者主動終止[[勞動法律關係]]的行為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 | ||
在中國,可以概括為基本辭職、被動辭職和限制辭職。 | == 類型 == | ||
=== 預告辭職 === | |||
'''預告辭職''',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 |||
# 一般預告辭職,即一般情形下,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試用期內預告辭職,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即時辭職 === | |||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 |||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
#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 |||
#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
# 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
#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 |||
#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况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 |||
在用人單位有危及勞動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時,勞動者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强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 |||
<!-- 在中國,可以概括為基本辭職、被動辭職和限制辭職。 | |||
* '''基本辭職'''包括: | * '''基本辭職'''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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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動辭職'''是指表面上是由勞動者提出辭職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勞動者被動辭職的條件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嚴重違約與用人單位嚴重侵權兩類。 | * '''被動辭職'''是指表面上是由勞動者提出辭職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行為。勞動者被動辭職的條件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嚴重違約與用人單位嚴重侵權兩類。 | ||
* '''限制辭職'''主要體現為勞動合同中關於服務期和違約金的內容對勞動者的約束。參見[[服務期]]、[[勞動合同違約金]]。 | * '''限制辭職'''主要體現為勞動合同中關於服務期和違約金的內容對勞動者的約束。參見[[服務期]]、[[勞動合同違約金]]。 --> | ||
== 參見 == | == 參見 == |
2020年7月1日 (三) 11:12的版本
辞职,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指劳动者主动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类型
预告辞职
预告辞职,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即时辞职
-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