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解除勞動合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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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行: 第11行:
! rowspan="8" style="width: 2em; "| [[勞動合同之單方解除|單方解除]]
! rowspan="8" style="width: 2em; "| [[勞動合同之單方解除|單方解除]]
| rowspan="4" style="width: 2em; "| '''[[辭職]]'''
| rowspan="4" style="width: 2em; "| '''[[辭職]]'''
| rowspan="2" style="width:5em; " | [[預告辭職]]
| rowspan="2" style="width:4em; " | [[預告辭職]]
| [[一般預告辭職]]
| [[一般預告辭職]]
| style="width: 30em; " |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 style="width: 30em; " | 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第26行: 第26行: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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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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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4" | '''[[辭退]]'''
| rowspan="4" | '''[[辭退]]'''
第41行: 第41行:
| [[一般預告辭退]]
| [[一般預告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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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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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員]]
| [[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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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减人員的;
  (3)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减人員的;
#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况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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