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解除勞動合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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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style="background-color: #cedff2; ">勞動合同之解除與補償</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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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5" |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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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行: 第25行:
| rowspan="2" | [[即時辭職]]
| rowspan="2" | [[即時辭職]]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 [[隨時通知即時辭職]]
|(1)  用人單位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br />
|{{Vlist|<ol>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br />
<li> 用人單位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li>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br />
<li>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li>
(4)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br />
<li>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li>
(5)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br />
<li>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li>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之其他情形。
<li> 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動者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li>
<li>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之其他情形。</li></ol>}}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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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 [[無須通知即時辭職]]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br />
|{{Vlist|<ol>
(2)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li>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li>
<li>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li></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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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4" | '''[[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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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 | [[即時辭退]]
| rowspan="2" | [[即時辭退]]
| [[過錯性辭退]]
| [[過錯性辭退]]
|(1)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br />
|{{Vlist|<ol>
(2)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br />
<li>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li>
(3)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而拒不改正;<br />
<li>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li>
(4)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br />
<li>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而拒不改正;</li>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i>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於違背真實意思之情形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li>
<li>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li></ol>}}
| rowspan="2" | 無補償
| rowspan="2" | 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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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行: 第55行:
| rowspan="2" | [[預告辭退]]
| rowspan="2" | [[預告辭退]]
| [[一般預告辭退]]
| [[一般預告辭退]]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br />
|{{Vlist|<ol>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br />
<li>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之工作。</li>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li>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li>
<li>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li></ol>}}
| rowspan="2" | 有補償
| rowspan="2" | 有補償
|- style="background-color: #f5faf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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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員]]
| [[裁員]]
|(1)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br />
|{{Vlist|<ol>
(2)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br />
<li> 依照企業破産法規定進行重整;</li>
(3)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br />
<li> 生産經營發生嚴重困難;</li>
(4)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li> 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li>
<li>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之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li></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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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8日 (三) 07:15的最新版本

分类 适用情形 补偿
劳动合同之解除 协议解除 劳动者提议之协议解除 无补偿
用人单位提议之协议解除 有补偿
单方解除 辞职 预告辞职 一般预告辞职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无补偿
试用期内预告辞职 提前3日通知
即时辞职 随时通知即时辞职
  1. 用人单位未依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于违背真实意思之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之其他情形。
有补偿
无须通知即时辞职
  1.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2.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辞退 即时辞退 过错性辞退
  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
  4.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于违背真实意思之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补偿
经试用不合格而即时辞退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预告辞退 一般预告辞退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之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有补偿
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之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