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規章制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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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規章制度]] ,有些國家稱之為'''雇傭規則'''、'''規章制度'''或'''從業規則'''。適用於企業全體從業人員或大部分從業人員,專門或主要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範的各種規則。在 我 國,是[[用人單位]]為組織勞動過程、進行勞動管理,依法制定和實施的規則和制度的總稱。一般適用於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或大部分勞動者。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法]]》第四條第一款 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 | |||
== 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 | == 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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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修改 == | == 制定、修改 == | ||
用人單位 |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三款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决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 ||
」 | |||
== 公示與告知 == | |||
用人單位並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 用人單位並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 | ||
== 違反勞動規章制度之責任 == | == 違反勞動規章制度之責任 == | ||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2022年5月2日 (一) 06:03的版本
劳动规章制度,有些国家称之为雇佣规则、规章制度或从业规则。适用于企业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专门或主要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的各种规则。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为组织劳动过程、进行劳动管理,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一般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法院应予支持。
制定、修改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公示与告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并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之责任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