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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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 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同日公佈 ,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1994 年7月5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 通過,同日公佈 ,[[1995 年1月1日]] 起施行。


  為調整勞動關係的綜合性法律。 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 ==


 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促進就業,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 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根據該法第一條之表述,其宗旨在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 內容 ==
 
該法 共13章107條。包括:總則,促進就業 ,[[ 勞動合同]] 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 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 [[ 未成年工]] 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 特徵 ==
 
{{Transclude:勞動法與民法}}
 
== 屬性 ==
 
該法自1995年1月起實施。當時正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出臺,推動和深化了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使新型勞動關係初步確立;推行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國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勞動保障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加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我國勞動關係的調整模式也由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逐漸轉化形成了為一種三層次的調整模式,即勞動基準法調整全部勞動關係、集體合同調整集體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調整個別勞動關係。此時《勞動法》的規範仍然可以界定為行政主導關係。
 
但是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呈現形式上的平等狀況後,民事法律理論被運用其中是順理成章的結果,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勞動法都根源於民法,如德國、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規定“僱傭”章節,意大利直接把勞動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理論也是以勞動合同為契機,以形式平等為基礎,從民事法律理論發展起來的,因此《勞動法》也具有民事法律屬性


== 參見 ==
== 參見 ==


* [[法 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體系]]

2023年1月22日 (日) 08:05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

根据该法第一条之表述,其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内容

该法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特征

劳动法与民法关系密切。在我国,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在其他单位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其具有商品交换的性质,需要按民法的一般规则来调整。但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劳动者与企业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保证社会的稳定,劳动法中有许多如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保险劳动时间最低报酬工伤的治疗与赔偿等多为强制性规范,与民法中的民事关系的建立、权利义务的设立和保护等多为任意性规范不同。

属性

该法自1995年1月起实施。当时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推动和深化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新型劳动关系初步确立;推行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国家、省和地市普遍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加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也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逐渐转化形成了为一种三层次的调整模式,即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此时《劳动法》的规范仍然可以界定为行政主导关系。

但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呈现形式上的平等状况后,民事法律理论被运用其中是顺理成章的结果,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劳动法都根源于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都曾在民法中规定“雇佣”章节,意大利直接把劳动法制定在民法典中。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理论也是以劳动合同为契机,以形式平等为基础,从民事法律理论发展起来的,因此《劳动法》也具有民事法律属性。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