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終結: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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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裁定结束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通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因当事人撤诉、法院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而诉讼终结是诉讼程序的非正常结束。

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根本区别在于:诉讼终结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再无恢复的可能;而诉讼中止只是诉讼程序的暂时停止,一旦中止诉讼的事由消除,诉讼程序通常还要继续进行。

诉讼终结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民事诉讼因原告的起诉而开始。如果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便没有了实体权利的主张者,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可能,应当终结诉讼。如果死亡的原告虽有继承人,但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基于对其处分权利的尊重,法院也应裁定诉讼终结。

此外,如果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诉讼。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在诉讼中出现前述情况,即使原告有胜诉的可能,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应的义务承担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无法实现,只能终结诉讼。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再进行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应当终结诉讼。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些案件都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引发的诉讼,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均是特定的,不能由其他主体取代,任何一方死亡均会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在此情况下,继续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诉讼应当终结。

裁定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裁定诉讼终结后,本案的诉讼程序即告结束。

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覆议,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或宣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