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外匯: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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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最新版本

非法买卖外汇对包括外汇管理秩序在内的我国金融秩序和实体经济的危害都是十分巨大的,不仅影响了银行正常业务的开展,冲击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威胁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严重干扰中国的货币政策,而且扰乱了我国的实体经济,容易造成泡沫经济和通货膨账。

定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该类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外汇买卖的管制性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认。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99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即(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非法经营外汇犯罪的立案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即:

  1.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