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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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係指提供專門用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罪名,係指提供專門用 於 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爲。 | ||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 該罪名為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設。 | ||
{{Section | |||
| Law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 | |||
| Chapter = 第六章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 |||
| Section = 第二百八十五條 | |||
| Content =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br/>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br/>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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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定 == | == 認定 ==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檢 察院 關於辦 理危害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安全刑事案件 應 用法律若干 問題 的解 釋 》(法 釋 〔2011〕19 號 )第二 條的規 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 應當認 定 爲 《刑法》第285 條 第三款 規 定的 「專門 用 於 侵入、非法控制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的程序、工具 」 : | ||
# 具有避 開 或者突破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安全保 護 措施,未 經 授 權 或者超越授 權獲 取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數據 的功能的; | |||
# 具有避 開 或者突破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安全保 護 措施,未 經 授 權 或者超越授 權對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實 施控制的功能的; | |||
# 其他 專門設計 用 於 侵入、非法控制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非法 獲 取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數據 的程序、工具。 | |||
== 處罰 == | == 處罰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 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
== 案例 == | == 案例 == | ||
2017年3月1日,東莞人鄧 | 2017年3月1日,東莞人鄧 傑 威因涉嫌與江志 峯 通過互聯網銷售 「 飛越SS 」 、 「 影梭雲 」VPN 翻墻軟件,銷售金額34157.57元,非法牟利約13957.57元, 於2016 年8月24日被羈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鄧 傑 威提起公訴<ref>[http://www.ajxxgk.jcy.cn/html/20170419/2/5261188.html 廣東 省 東 莞市第一市 區 人民 檢 察院 東 一 區檢訴 刑 訴 〔2017〕71 號 起 訴書]. 人民 檢 察院案件信息公 開網. [2017-01-09]</ref>。2017年3月1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鄧 傑 威出售的 「 飛越SS 」 、 「 影梭雲 」VPN 翻墻軟件「可以訪問國內(大陸地區)IP不能訪問的外國網站。」,判處鄧 傑 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ref>[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70f7940-1024-4c3e-bdd1-a76000af7d33 廣東 省 東 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 粵1971 刑初250 號 刑事判 決書]. 中 國 裁判文 書網. [2017-03-10]</ref>。 | ||
該判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後,隨即引起關注,知名博客「月光博客」亦予以轉載<ref>月光.[http://www.williamlong.info/archives/5084.html 出售翻 | 該判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後,隨即引起關注,知名博客「月光博客」亦予以轉載<ref>月光.[http://www.williamlong.info/archives/5084.html 出售翻 墻軟 件被抓 獲 利一 萬 判刑九 個 月]. 月光博客.[2017-9-2] </ref>。有評論認為:「仔 細 考 慮 一下, 這 一罪名的 適 用是有 問題 的。司法解 釋 的表述是“具有避 開 或者突破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安全保 護 措施,未 經 授 權 或者超越授 權獲 取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數據 的功能的”。授 權 既是一 個計 算 機術語 ,也是法律概念。作 爲計 算 機術語 ,授 權訪問 主要是指 進 入某一系 統進 行添加、 刪 除、修改、 複製 等操作的 資 格,案中的情形 幷 非是 進 入某一系 統 ,而是 離開 某一系 統 ;作 爲 法律概念,授 權 的前提是授 權 人 對 授 權內 容具有 權 利,而案件 裏國 家 顯 然 對 被屏蔽的 網 站不享有 權 利。因此 該 罪名的 適 用是存在 問題 的。真的要 動 用刑法,作 爲 “[[口袋罪]]”的[[非法 經營 罪]] 實際 上是更好的 選擇 。」<ref>史宇航 | ||
. [https://zhuanlan.zhihu.com/p/29089998 VPN=侵入、非法控制 | . [https://zhuanlan.zhihu.com/p/29089998 VPN=侵入、非法控制 計 算 機 信息系 統 程序、工具?]. 知乎專欄. [2017-9-5]</ref> | ||
== 參考文獻 == | == 參考文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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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一) 16:05的最新版本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罪名,系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第二百八十五条 |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17年3月1日,东莞人邓杰威因涉嫌与江志峯通过互联网销售“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销售金额34157.57元,非法牟利约13957.57元,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日被逮捕。2017年1月9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杰威提起公诉[1]。2017年3月1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邓杰威出售的“飞越SS”、“影梭云”VPN翻墙软件“可以访问国内(大陆地区)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判处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
该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后,随即引起关注,知名博客“月光博客”亦予以转载[3]。有评论认为:“仔细考虑一下,这一罪名的适用是有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表述是“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授权既是一个计算机术语,也是法律概念。作为计算机术语,授权访问主要是指进入某一系统进行添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的资格,案中的情形幷非是进入某一系统,而是离开某一系统;作为法律概念,授权的前提是授权人对授权内容具有权利,而案件里国家显然对被屏蔽的网站不享有权利。因此该罪名的适用是存在问题的。真的要动用刑法,作为“口袋罪”的非法经营罪实际上是更好的选择。”[4]
参考文献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2017-01-09]
-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03-10]
- ↑ 月光.出售翻墙软件被抓获利一万判刑九个月. 月光博客.[2017-9-2]
- ↑ 史宇航 . VPN=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 知乎专栏. [201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