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異議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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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分配]]
* [[執行異議之訴]]
* [[執行異議之訴]]

2018年6月25日 (一) 04:46的最新版本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