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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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法院固然應按照執行依據實施強制執行,但執行依據所載明的請求權的存在及其內容有時與執行時實體法上的權利狀態並不一致,如執行債權自始即未成立,或已經消滅,或有妨礙其請求的事由等。此際,如按照執行依據執行,雖然程序上合法,但與債權人在執行當時實體上的權利狀態不符,而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為此,[[大陸法系國家]]允許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該執行依據的執行力。</onlyinclude>
 執行法院固然應按照執行依據實施強制執行,但執行依據所載明的請求權的存在及其內容有時與執行時實體法上的權利狀態並不一致,如執行債權自始即未成立,或已經消滅,或有妨礙其請求的事由等。此際,如按照執行依據執行,雖然程序上合法,但與債權人在執行當時實體上的權利狀態不符,而可能侵害債務人的利益。為此,[[大陸法系國家]]允許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以判決排除該執行依據的執行力。</onlyinclude>


 我國現行法缺乏債務人異議之訴的一般規定,不過《公證法》第40條明確了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時,可以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裡的“民事訴訟”,即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我國現行法缺乏債務人異議之訴的一般規定,不過《公證法》第40條明確了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作為執行依據的[[ 公證債權文書|公證書]] 的內容有爭議時,可以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裡的“民事訴訟”,即為債務人異議之訴。


== 參見 ==
== 參見 ==


* [[執行異議之訴]]
* [[執行異議之訴]]

2018年6月24日 (日) 04:42的最新版本

债务人异议之诉,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明的请求权,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停止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固然应按照执行依据实施强制执行,但执行依据所载明的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内容有时与执行时实体法上的权利状态并不一致,如执行债权自始即未成立,或已经消灭,或有妨碍其请求的事由等。此际,如按照执行依据执行,虽然程序上合法,但与债权人在执行当时实体上的权利状态不符,而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为此,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排除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

我国现行法缺乏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一般规定,不过《公证法》第40条明确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时,可以就该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民事诉讼”,即为债务人异议之诉。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