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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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自首]]或者[[坦白]]。自首以“主動投案”為前提條件;原則上,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ref group="注">為了鼓勵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供述自己的罪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了特別自首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f>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自首]]或者[[坦白]]。 當庭自願認罪與自首、坦白制度一起,構成了一套連續的、有層級的激勵機制。 | ||
; 自首 | |||
自首以“[[ 主動投案]] ”為前提條件;原則上,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ref group="注">為了鼓勵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供述自己的罪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了特別自首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f> | |||
; 坦白 | |||
在[[ 刑法修正案(八)]] 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 偵查]] 、[[ 審查起訴]] 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可以構成坦白,並獲得一定幅度的從輕處罰。 | |||
; 當庭自願認罪 | |||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當庭自願認罪]]也是一項獨立的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ref group="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第七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ref> | |||
== 注釋 == | == 注釋 == | ||
<references group="注" /> | <references group="注" /> |
2024年9月5日 (四) 08:32的最新版本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构成自首或者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与自首、坦白制度一起,构成了一套连续的、有层级的激励机制。
- 自首
自首以“主动投案”为前提条件;原则上,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注 1]
- 坦白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构成坦白,并获得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
- 当庭自愿认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当庭自愿认罪也是一项独立的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