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勞動能力: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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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8的最新版本
丧失劳动能力,系指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因年老、患病、负伤或者残疾而不能从事社会劳动的状态。
类型
可分为: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按劳动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劳动者被认为不能继续从事生产劳动的,而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法定状态;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按劳动法律规定,经法定程序鉴定,劳动者被认为基本上不能从事原工作,但仍可以从事与自己身体条件相符合的特定工作的法定状态;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依法被鉴定为丧失了一部分劳动能力,但仍可以维持劳动过程,从事较轻工作的法定状态。
法律意义
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种状况,是确定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确定待遇高低的依据。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由法定部门以国家评级标准,经法定程序予以鉴定,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