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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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1 = 法律規範
 
|A1 =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規範和調整;
|diff1 = 主體
|B1 = 由民法規範和調整。
|A1 = 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C1 =
|B1 = 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 ,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diff2 = 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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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與單位之間
|diff2 = 主體之間的關係
|A2 = 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隸屬關係。
|B2 = 當事人之間是平等的民事關係,提供勞務一方不是接受勞務一方的職工,雙方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C2 =  
|C2 =  
|diff3 =  主體之間的關係
 
|A3 = 用人單位 工之間存在隸屬關係;
|diff3 =  處分權
|B3 = 提供 勞務一方 不是 接受勞務一方的 職工,雙方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A3 = 用人單位 對職 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依法處理。
|C3 =
|B3 = 接受 勞務一方 有權中斷勞務關係,但沒有對 接受勞務一方的 處分權
|diff4 =  社會保險
|C3 = 
|A4 = 用人單位 必須 照相 關規定 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B4 =  接受 勞務 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一方的社會保險
|diff4 =  報酬
|C4 =
|A4 = 用人單位 對職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遵循 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並遵守當地有 最低工資標準的 規定
|diff5 =  處分權
|B4 = 勞務 關係中,報酬完全由雙 當事人協商確定
|A5 = 用人單位 對職員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有權依法處理;
|C4 = 
|B5 =  接受 勞務 一方有權中斷勞務關係,但沒有對接受勞務一方的處分權
 
|diff5 =  風險承擔
|A5 =  用人單位 承擔。
|B5 =  勞務 提供者承擔
|C5 = 
|C5 = 
|diff6 =  報酬
 
|A6 = 用人單位 對職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應遵循 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並遵守當地有 最低工資標準的 規定
|diff6 =  社會保險
|B6 = 勞務 關係中,報酬完全由雙 當事人協商確定
|A6 = 用人單位 必須 照相 關規定 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C6 = 
|B6 =  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 勞務 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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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
|A7 = 
 
|B7 = 
|diff7 = 法律規範
|A7 = 由勞動法規範和調整。
|B7 = 由民法規範和調整。
|C7 = 
|C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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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8 = 爭議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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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我國法律規定了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定程序,即調解、仲裁和訴訟。
|B8 = 適用民事爭議的處理方式,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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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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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注重勞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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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9日 (三) 12:54的最新版本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主体 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体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处分权 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 接受劳务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对接受劳务一方的处分权。
报酬 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风险承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 由劳务提供者承担。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
法律规范 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由民法规范和调整。
争议处理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侧重点 注重劳动过程。 注重劳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