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clude:行政法與民法: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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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體地位
; 一、主體地位


 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其主體具有不可替代的屬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總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的授權性組織]]([[行政主體]]),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對象(行政相對人)。民法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 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其主體具有不可替代的屬性。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總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的授權性組織]]([[行政主體]]),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對象(行政相對人)。
民法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 二、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 二、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大多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也多為等價有償的。而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總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一方的意志,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 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大多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往來也多為等價有償的。
而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總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一方的意志,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 三、權利的處分
; 三、權利的處分


 為保證國家行政權的實現,行政主體享有的[[權力]]不能處分,行政相對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是否可以處分(如放棄、轉讓等)還需依法律的規定,受法律的限制。而民事主體對於自己的權利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 為保證國家行政權的實現,行政主體享有的[[權力]]不能處分,行政相對人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是否可以處分(如放棄、轉讓等)還需依法律的規定,受法律的限制。
而民事主體對於自己的權利具有平等的處分權。


; 四、調整社會關係的方法
; 四、調整社會關係的方法


 民法的調整方法通常都帶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點,一旦發生民事爭議,對糾紛的處理是請求有管轄權的第三方解決。而行政法律關係帶有國家意志、隸屬、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也是命令、服從。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特權]]。對行政主體的決定有異議時,應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對人不能自行否認其效力。相對人有義務應行政主體的要求協助其實施其行政權。為保證行政法律關係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性措施,行政相對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即使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擁有[[先行處置權]]。
* 民法的調整方法通常都帶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點,一旦發生民事爭議,對糾紛的處理是請求有管轄權的第三方解決。
而行政法律關係帶有國家意志、隸屬、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也是命令、服從。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特權]]。對行政主體的決定有異議時,應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對人不能自行否認其效力。相對人有義務應行政主體的要求協助其實施其行政權。為保證行政法律關係的實現,行政主體可以依法對相對人採取強制性措施,行政相對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即使發生爭議,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擁有[[先行處置權]]。

2023年1月22日 (日) 07:41的最新版本

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一、主体地位
二、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
  •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大多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往来也多为等价有偿的。
  • 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一方的意志,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三、权利的处分
  • 为保证国家行政权的实现,行政主体享有的权力不能处分,行政相对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是否可以处分(如放弃、转让等)还需依法律的规定,受法律的限制。
  • 而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具有平等的处分权。
四、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
  • 民法的调整方法通常都带有任意性、平等性的特点,一旦发生民事争议,对纠纷的处理是请求有管辖权的第三方解决。
  • 而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意志、隶属、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也是命令、服从。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行政特权。对行政主体的决定有异议时,应首先推定其有效,相对人不能自行否认其效力。相对人有义务应行政主体的要求协助其实施其行政权。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行政相对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即使发生争议,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拥有先行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