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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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9日 (日) 02:39的版本
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程序
裁员的程序规定为: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适用
前提
裁员的法定情形限定为: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象限制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法律还规定了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41条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幷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