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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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 *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到[[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 ||
* 我國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 |||
* [[宣告失蹤]]要求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依《民法通則》第20條之規定,該法定期間是從下落不明之日起算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自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