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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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立法中經常 用的概念。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立法中經常 使 用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自首]]或者[[坦白]]。自首以“主動投案”為前提條件;原則上,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ref group="注">為了鼓勵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供述自己的罪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了特別自首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f>不過,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可以構成坦白,並獲得一定幅度的從輕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當庭自願認罪]]也是一項獨立的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ref group="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第七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ref>因此,當庭自願認罪與自首、坦白制度一起,已經構成一套連續的、有層級的激勵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構成[[自首]]或者[[坦白]]。自首以“主動投案”為前提條件;原則上,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ref group="注">為了鼓勵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供述自己的罪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增加了特別自首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ref>不過,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則可以構成坦白,並獲得一定幅度的從輕處罰。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當庭自願認罪]]也是一項獨立的從輕量刑的法定情節。<ref group="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4年)第七條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ref>因此,當庭自願認罪與自首、坦白制度一起,已經構成一套連續的、有層級的激勵機制。

2024年9月5日 (四) 08:27的版本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立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可以构成自首或者坦白。自首以“主动投案”为前提条件;原则上,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即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再成立自首。[注 1]不过,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构成坦白,并获得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当庭自愿认罪也是一项独立的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注 2]因此,当庭自愿认罪与自首、坦白制度一起,已经构成一套连续的、有层级的激励机制。

注释

  1. 为了鼓励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1997年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特别自首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第七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