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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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係指[[用人單位]]與特定的勞動者之間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 | '''競業限制''',係指[[用人單位]]與特定的[[ 勞動者]] 之間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 | ||
== 約定方式 == | == 約定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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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 == | == 適用對象 == | ||
競業限制 | 法律規定 競業限制適用 於 用人單位如下三類人員: | ||
# 高級管理人員; | # 高級管理人員; | ||
# 高級技術人員; | # 高級技術人員; | ||
#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 ||
關於如何界定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並無明確具體之規定,對此,可借鑒《[[公司法]]》第217條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國其他部分[[規章]]對此也有規定,也可予以借鑒。 | |||
== 經濟補償 == | == 經濟補償 == | ||
2020年6月1日 (一) 06:14的版本
竞业限制,系指用人单位与特定的劳动者之间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约定方式
一般表现为签订独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经济补偿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经济补偿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用对象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如下三类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技术人员;
-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关于如何界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无明确具体之规定,对此,可借鉴《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其他部分规章对此也有规定,也可予以借鉴。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