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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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係指 | [[民商分立]] ,乃「[[民商合一]]」之對稱 ,係指 在[[民法典]]之外另 行 制定[[商法典]],用專門的商法典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制度或 立 法體例。其特點是分別制定民法典與商法典,[[ 民事關係]]由民 法典 調整,[[商事關係]] 由商法典調整 。 | ||
[[民法]]源自[[羅馬法]],[[商法]]源自中世紀的[[商人法]]。後者是由歐洲最初的[[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它調整商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交易的目的在於營利,因而通行著一種的規則,逐漸被商界承認而形成一種[[法律規範]],由於這種易於統一性,在西方國家往往在民法典編撰之前就已經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國家在編撰民法典時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項,而對商事的調整專門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 | [[民法]]源自[[羅馬法]],[[商法]]源自中世紀的[[商人法]]。後者是由歐洲最初的[[商人習慣法]]發展而來,它調整商人之間的交易關係,而交易的目的在於營利,因而通行著一種的規則,逐漸被商界承認而形成一種[[法律規範]],由於這種易於統一性,在西方國家往往在民法典編撰之前就已經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國家在編撰民法典時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項,而對商事的調整專門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 。 | ||
法國於[[1804 年]] 頒布《[[法國民法典]]》,於1807年頒布《[[法國商法典]]》,為確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採用這一制度還有德國、日本、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陸法系國家]]。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民商合一]] | * [[民商合一]] |
2023年1月16日 (一) 03:39的最新版本
民商分立,乃“民商合一”之对称,系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用专门的商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或立法体例。其特点是分别制定民法典与商法典,民事关系由民法典调整,商事关系由商法典调整。
民法源自罗马法,商法源自中世纪的商人法。后者是由欧洲最初的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它调整商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交易的目的在于营利,因而通行着一种的规则,逐渐被商界承认而形成一种法律规范,由于这种易于统一性,在西方国家往往在民法典编撰之前就已经存在商法,因此有些国家在编撰民法典时就未包括商事法的事项,而对商事的调整专门制定了商法典,形成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制。
法国于1804年颁布《法国民法典》,于1807年颁布《法国商法典》,为确立民商分立制度之始。采用这一制度还有德国、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