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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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是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沒有任何一方的行為,損害都不會發生。
; (一)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是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沒有任何一方的行為,損害都不會發生。


; ( )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混合。
; ( )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混合。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表現即是混合過錯,即對損害的發生,加害人有過錯,受害人也有過錯;但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加害人則無須具有過錯。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主觀表現即是混合過錯,即對損害的發生,加害人有過錯,受害人也有過錯;但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加害人則無須具有過錯。


; ( )受害人一方有損害後果。
; ( )受害人一方有損害後果。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因過錯相互致對方損害,實質是兩個侵權行為交織在一起,就不是與有過失。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因過錯相互致對方損害,實質是兩個侵權行為交織在一起,就不是與有過失。

2023年2月3日 (五) 17:31的版本

与有过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的情形。

与有过失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术语,英美法系则称“共同过失”。我国曾沿用苏联民法理论的提法,称“混合过错”。但混合过错的提法,无法涵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而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使用“与有过失”的提法更准确。

特征

与有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一)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没有任何一方的行为,损害都不会发生。
(二)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表现即是混合过错,即对损害的发生,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加害人则无须具有过错。

(三)受害人一方有损害后果。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因过错相互致对方损害,实质是两个侵权行为交织在一起,就不是与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