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性法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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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性法律,乃普通法律之对称,是宪法以及起宪法作用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通常由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按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与颁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根本性问题,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与之抵触,故又称“根本法”或“母法”。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英国的《大宪章》、《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等,并非宪法,但起著宪法作用,属宪法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