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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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罪证,查获犯罪,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居所以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其他场所强行实施搜索检查的侦查措施。

搜查的任务与目的是查缉逃避侦查的罪犯,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搜查的方法,应就搜查的目标而定,可分为:住所搜查、人身搜查、露天场所的搜查。

程序

搜查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也可对第三人进行。搜查还可以与现场勘验同时进行,或在拘捕人犯时进行。

搜查时,应向被搜查方出示搜查证。在执行拘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时,要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在场,并应邀请其单位人员或邻居在场做见证人,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搜查场所。需要对涉外场所(主要指外国驻华机构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必须事先经该外交机构同意,并应有我检察机关和我国外事机构的代表参加。

搜查笔录

结束搜查时,应制作搜查笔录,记录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搜查中在何处发现何种物证,以及搜查始末时间,并由执行人员、见证人以及被搜查人签名。

参见